2018年新疆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取消低價藥品清單制管理的通知
伊犁州發展改革委,各地(州、市)發展改革委:
為保障我區常用低價藥品市場供應,根據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改進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發改價格〔2014〕856號)和國家發展改革委、國家衛生計生委等7部門《關于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》(發改價格〔2015〕904號)的有關規定,現將我區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調整我區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方式,取消低價藥品清單制管理。凡藥品實際銷售價格符合低價藥品日均費用標準的(西藥不超過3元/日,中成藥不超過5元/日),均可執行國家關于低價藥品的相關政策;凡不符合低價藥品日均費用標準的,不得執行低價藥品相關政策。按照管理權限,國家低價藥清單制管理繼續執行。
二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可自行選擇進入或退出低價藥品管理。凡參與我區藥品集中采購的醫療機構和單位,均應按照國家低價藥品相關規定和我區藥品集中采購相關規定,開展低價藥品掛網采購工作。退出低價藥品管理的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遵循公平、合法和誠信的原則合理確定價格。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要做好明碼標價,保持價格相對穩定。
三、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,對不遵守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政策等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。
四、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。此前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,以本通知為準。
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
2018年4月2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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